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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5浏览次数:1313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为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及履行就业协议的管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切实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协议书的发放


第一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由二级院系在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格的基础上在协议书上填写毕业生姓名并登记备案后发放给毕业生。


第二条每份协议书都打有协议书编号,每个协议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只对应相应的一名毕业生。每名毕业生只有唯一一份属于自己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复制或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协议书一经发放,请务必妥善保存,谨防丢失。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协议书,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无误、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对于空白协议书的遗失,如学生本人丢失的,需在上海市级报纸上公告挂失;学生持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和挂失单据(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在三个月后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如用人单位丢失的,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持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和单位证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待学校与用人单位联系核实无误,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好学生姓名及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已签约协议书的遗失,如学生本人丢失的,需签约单位提供已签约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持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和单位证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待学校与用人单位联系核实无误,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好学生姓名及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如用人单位丢失的,也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持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和单位证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学校与用人单位联系核实无误,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好学生姓名及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4、因协议书丢失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骗取、伪造就业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协议书的签订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考虑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七条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毕业生应及时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鉴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后将其纳入就业方案。


第八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条件学校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九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条件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1、损害了签约单位的利益;


2、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信誉;


3、影响其他毕业生的顺利就业。


各二级院系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建议违约的,须经学校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程序如下:


1、学生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向所在院系出具违约情况书面说明,说明情况及违约原因。二级院系审查确认后,在学生工作例会上提交集体讨论。


2、学生上网填写《违约申请》后提交;


3、学校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通过学生工作例会集体讨论审批,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学生与来我校加入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违约;


2)学生与隶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的用人单位违约;


3)没有新的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


4)第二次办理违约手续。


4、审核通过后,学生可和签约单位取得联系,征得签约单位谅解同意,到用人单位办理违约手续,并取得上交单位的 2联原《协议书》中的至少联原《协议书》中的至少联原《协议书》中的至少 1联和《单联和《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盖章与原书一致)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盖章与原书一致),再次登陆就业网上传《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的扫描件,报学校审批。


5、学校审批通过后,学生可携带原《协议书》(至少携带原《协议书》(至少携带原《协议书》(至少携带原《协议书》(至少 2联)和《单位同意解联)和《单位同意解联)和《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在规定时间(杨浦校区:周四下午 13:00 16:30 ,浦东校区:周三下午13:00 16:30 )到校就业指导中心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新协议书甲方单位与违约申请登记一致,)。如发现手续缺失或相关文件造假,就业指导中心将)。如发现手续缺失或相关文件造假,就业指导中心将)。如发现手续缺失或相关文件造假,就业指导中心将)。如发现手续缺失或相关文件造假,就业指导中心将不予办理。对于升学原因建议的违约,校将不再发放就业协议书。


第十四条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负责老师对毕业生建议的解约理由应仔细审核,对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引导其诚信就业。


第十五条学校审核不通过,学生擅自与原单位违约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校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的题头上加注“此为该毕业生所领取的第x份协议书”字样。


第十七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校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条件违约的;


3、不经学校批准而直接联系用人单位出具解约函,条件办理违约的;


4、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四、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电力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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